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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高级人员的责任

日期:2013-01-06 发布者:深圳香港公司注册

    公司每名高级人员,包括董事、秘书及经理均有责任确保公司遵从《公司条例》所有条文的规定。如公司未有遵从条例的规定,公司及其每名高级人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处以失责罚款。

    任何人士出任公司首任董事,必须在法团成立表格内签署「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或在指明表格(表格NC3)签署同意书。表格NC3必须在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后14天内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如违反上述规定,公司、每名失责高级人员及签署法团成立表格的创办成员,可被各处罚款;如持续失责,则可被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注册香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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