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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

日期:2023-10-10 发布者:深圳香港公司注册

1.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是甚么?
《2018 年公司(修订)条例》订明,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须-
识别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重要控制人」);及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公司的主要责任包括:
更新登记册资料;
把详情记入登记册;
让执法人员查阅登记册;
识别重要控制人;
向重要控制人及其他人士发出通知。
凡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被处第4 级罚款(即25,000 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被处罚款700 元。
 
2. 何类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除上市公司外,备存登记册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根据《公司条例》或《旧有公司条例》成立及注册的公司,即本地注册成立的公司。
 
3. 谁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
自然人(「须登记人士」)
属法律实体的公司股东(「须登记法律实体」)
如某人符合一个或以上的下述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a)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 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b)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 25%以上的表决权;
(c)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d)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e)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 个条件中的任何1 个条件。
 
4.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内容是甚么?
公司须以中文或英文备存登记册。登记册须载有的内容,其中包括:
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
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须登记的更改详情;
最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称及联络资料,以提供与该公司的登记册有关的协助予执法人员。公司的指定代表须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5. 公司该采取甚么行动以识别其重要控制人?
公司须采取合理步骤识别其重要控制人,其中包括:检视公司的成员登记册、组织章程细则、股东协议或其他协议,及向公司相信为其重要控制人,或知道公司重要控制人的身分的任何人,发出通知。
不过,如公司已获告知该人是公司重要控制人,以及该人的所有所需详情已由该人或在该人知悉的情况下向公司提供,公司则无须发出上述的通知。
 
6. 公司须于何时把其重要控制人的详情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如属须登记人士:在须登记人士确认全部所需详情后7 日内。
如属须登记法律实体:在得知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每项所需详情后7 日内。
 
7. 公司须交付甚么表格以申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备存地点?
除非登记册备存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公司必须在登记册首次在有关地方备存后,或在备存的地方有任何更改后的15 日内,交付指明表格NR2 予处长登记。
不过,如现有公司的登记册备存于该公司的成员登记册所备存的同一地方,则无须将其登记册的备存地点通知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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