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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追讨拖欠税款的措施

日期:2013-02-25 发布者:深圳香港公司注册

    税款须按照评税通知书上的指定缴税日期或之前缴付。如税款在缴税日期后欠缴,所有逾期未缴的税款,当被作为欠税。对于逾期未缴交的税款,税务局会立即采取下列法定措施,旨在保障税收和向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追收过期未缴税款。
税务局采取的追税措施
 
    对逾期未缴交的税款征收附加费
 
    若第一期税款未如期清缴,税务局会加征全部欠稅(包括第二期税款)的 5 ﹪附加费,第二期税款将视为立即到期论。
 
    税务局就在缴税日期起计 6 个月后仍未清缴的税(包括 5 ﹪附加费)再加征 10 ﹪的附加费。
向第三者包括纳税人的雇主、银行、租客、债务人、顾客等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追收税款
 
    如纳税人仍未全部清缴税款及附加费,税务局通常会向第三者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
任何人接获追收税款通知书,必须于法定时限内,将因该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而持有、又不超出有关拖欠税额的金钱(如有的话)交予税务局。如该人士未能照办,则须负上被规定缴付的全部税款的个人法律责任。
 
    在区域法院进行民事起诉追讨欠税
 
    税务局可向区域法院申请发出传讯令状,向欠税人进行民事起诉,追讨欠税。拖欠税款的纳税人除须缴付在登录判决时已到期缴付的欠税外,还须负责缴付法院费用、定额讼费及由申索诉讼开始至判定债项全数清缴日期间的利息。
 
    如获法院裁定的债项仍未清缴,税务局可申请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扣押纳税人的动产;或就该名纳税人的不动产执行押记令。税务局亦会提出破产/清盘的申请。
 
    向区域法院申请阻止离境指示
 
    若纳税人没有缴付税款而意图离开香港或已离开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税务局局长可向区域法院申请阻止离境指示阻止该纳税人离开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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