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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利得税课税范围

日期:2015-11-10 发布者:深圳香港公司注册

香港公司利得税,凡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征税对象并无本港居民或非本港居民的分别。因此,本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本港纳税,反过来说,非本港居民如在本港赚取利润,则须在本港纳税。到于业务是否在本港经营及利润是否来自本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香港及其他奉行普照通法的法院所羊决的税务案例。
 
以下各项均视为于香港产生或来自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商务的收入:
 
1、因在本港上映或使用电影或电视片胶卷或纪录带,任何录音,或任何与该等胶卷、绿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
 
2、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从2004年6月25日起如支付人可就有关支出扣税的话,则在海外使用或有权使用此笔等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亦包括在内。
 
3、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动产,而收取租赁费、租金或其他类似收费的款项。
 
由2003/04课税年度开始,法团业务利得税税率由16%调高至17.5%,而自2008/09课税年度起则降低至16。5%。至于非法团业务,2003/04课税年度利得税税率由15%调高至15。5%,2004/05课税年度起再调高至16%,而2008/09课税年度起则降回至15%。
 
香港公司注册后,缴交利得税的营商人士及有限公司或获宽减2001/12至2013/14课税年度最后评税75%的税款,2011/12课税年度每宗个案的宽减上限为12000港币,而2012/13及2013/14课税年度每宗个案的宽减上限均为10000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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