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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注册地的合法性

日期:2012-11-28 发布者:深圳香港公司注册

注册香港公司认为而一个国家或地区主体政权的合法性,在其国内是由其国内全体公民认可,通常称为“国内政治稳定”;而在国际间则以国与国之间的建立邦交关系来确认互相承认的国际“合法地位”。

在这个意义上,如提供“离岸公司”注册的国家或地区有稳定的政府机构,并且该政府受到国际上大部国家的承认,那么该政府机构如按照当地立法程序合法发布的法令,因该发布法律的政府的合法性而同时具有合法地位,并应受到该国及国际社会的认可。

目前,世界上比较流行的离岸属地:根西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文莱,塞舌尔,萨摩亚,毛里球斯,尼维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塞浦路斯;本身都是英国皇家属地,或英联邦国家,承继英国普通法,为大部分发达国家承认;而另外一些流行属地,譬如新加坡,香港,英国,美国特拉华州,卢森堡等国家及地区,本来就属于国际社会中主流的发达地区,为国际社会熟知。

按照当地的公司法或离岸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当然受到该法区的保护,其合法性受到国际认可。且由于这些属地对于公司设立人的国籍并无强制规定,允许任何国籍人,甚至无国籍人设立公司,这也就解释了,中国人当然是这些属地公司设立人的合法人选。

此外,注册“离岸公司”一定需要通过当地合法的注册机构进行注册,离岸公司的合法性除了建立在司法区域的合法性之上,也建立在注册机构的合法性之上。而这一点,通常在商业实践中,可以通过“Appostille公证加签”来保证,该认证并不对文件内容认证,而是对于文件的一级签发人(譬如离岸公司注册处)的真实性进行认证,该类公证方式广泛受到各国认可。

综上所述,对于中国国民而言,只要中国政府承认国际社会所认可的这些国家与地区的合法性,按照国际公约承认这些法区所颁布法律的合法性;那么中国政府没有理由限制其国民在这些法区成立离岸公司,而目前中国也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限制公民在其他国家设立离岸公司。但国家出于保护国有资产的考虑,确实对国有企业在外设立离岸公司有审批上的要求,但这与离岸公司的合法性本身并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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