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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税收的基本理念

日期:2012-12-03 发布者:深圳香港公司注册

居住地征税

    各国征收所得税,都不同程度地基于所得来源地原则和纳税人居住地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其中以居住地原则征税更为普遍。许多人以为,一间公司或者个人任何时候只要向其居住地或注册地缴税就可以了,其实多数国家,对在其境内3至6个月的个人都征税。

举例来说,英国人在美国境内6个月,那么期间他的收入必须在两个国家都缴税。同样的情况对公司也适用。多数国家对在其管辖权内成立或经营的公司都征税,所以一个英国居民担任一家在美国成立的公司的董事就需要在这两个国家同时纳税。这时候,英国与美国签署的避免双重税收协定会产生作用,可以规避适当的税收,但是个人或公司还是必须向两国中税额较高的一方缴税。

反避税立法

    离岸公司可以有效的规避税收,使得现在大部分国家颁布了反避税立法,旨在限制或废除这些税收优惠。所以,一个好的公司结构可以让你的公司避免卷入反避税立法,简单传统的离岸结构现在已经很难合法避税,除非你有非常娴熟的毫无破绽的公司管理经验。专业的意见很重要,因为一个不科学的公司结构实际上可能增加你的税负,甚至导致你纳入刑事法律责任。

什么是离岸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

从税收筹划的起源和定义可以看出,税收筹划不仅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种方式,更是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内容,这也正是税收筹划活动在西方发达国家迅速发展、普及的根本原因所在。总之,税收筹划是在经营中寻求企业行为与政府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成功的税收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可以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即使站在政府宏观调控(比如产业政策等)的立场看,税收筹划活动也是应该鼓励,至少是不可禁止的。

离岸税收筹划的特征

合法性 。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业务,属逃税行为。征纳关系是 税收 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 纳税义务人 要依法缴税,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税,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现实中,企业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常常有多种税收负担高低不一的纳税方案可以选择,企业可以通过决策选择来降低税收负担、增加 利润 ,税收筹划成为可能。

筹划性 。表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 流转税 ; 收益 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交纳 财产税 ,这就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则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就向纳税人表明可以选择较低的税负决策。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再去图谋少缴税,就不是税收筹划,而是偷逃税收了。

目的性 。表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 成本 ,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有别于违反税法规定的 欠税 行为)。 纳税期限 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 边际税率 ),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 利息支出 ),不管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收支付的节约,即节税(TaxSavings)。

离岸税收筹划的客观条件

首先依法治税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是以现行 税制 为基础的,如果某一地区的实际税收经营不是以现行税法为依据,而是以其他类似收入指标的因素为依据,那么进行税收筹划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因为前提条件已经消失,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首要问题。

注册香港公司认为其次由于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变动性,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税法调整较为频繁的现阶段,此点尤应重视,因为税法一旦调整,税收筹划的依据可能消失或改变,筹划的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进行筹划的预期相反。换言之,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应当重视税法的变化、调整,据此相应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法。任何一个税法的调整,其内容本身就可能是新的税收筹划的基础,但关键在于决策者如何因地制宜地运用税收筹划手段,来实现企业的利润增长。

离岸税收筹划的方向

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 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 税率 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 技术转让 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优惠政策的研究,力争经过收入调整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税,壮大企业实力。

同时,现在全国各地经济开发区如雨后春笋,他们开出的招商引资条件十分诱人,大多均以减免若干年的 企业所得税 、减免各种费用等等条件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如果企业是高新技术产业或受鼓励产业,如此优惠的条件当然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优先考虑因素之一。

定价转移 转移定价 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转移定价 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 关联企业 。通过 转移定价 ,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

分摊费用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摊入成本。费用分摊就是指企业在保证费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从账目找到平衡,使费用摊入成本时尽可能地最大摊入,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

常用的费用分摊原则一般包括实际费用分摊、平均 摊销 和不规则摊销等。只要仔细分析一下折旧计算法,我们就可总结出普遍的规律:无论采用哪一种分摊,只要让费用尽早地摊入成本,使早期摊入成本的费用越大,那么就越能够最大限度地达到避税的目的。至于哪一种分摊方法最能够帮助企业实现最大限度地避税目的,需要根据预期费用发生的时间及数额进行计算、分析和比较并最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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