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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财务制度与中国公司的区别?

日期:2015-11-03 发布者:深圳香港公司注册

关于财会制度:
 
离岸法域对注册离岸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不严。例如维尔京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保存有董事认为有必要的保存的帐户和记录,以反映出公司的财务状况,帐薄,记录和会议记录应当保存在公司的注册办公室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方。同时各离岸公司法一般都不要求提交审计帐目,如维尔京、开曼就采取这样的政策。可见,离岸公司法对公司的财会制度并不多加关照。
 
我们公司法要求各公司都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财务、会计制度,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要有完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财务状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上市公司要求更加严格,要制作中期报表和季度报告。但不可忽视的是,我国公司法设计的制度对保持财会的真实性还远远不够完善。
 
关于税收制度:
 
世界各国投资者对离岸公司青睐有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在税收上的巨大优惠。(香港公司注册略有不,同。)维尔京,开曼等地的离岸公司无须缴纳所得税,只每年交少量的年费,因而被称为避税天堂。以难尔京公司法为例,股利、利息、租金、专利权使用费、补偿费和其他金额,公司的股票、债权或其他证券有关的遗产税或赠与税,公司运作文据不交纳印花税。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法人,在税收制度上都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有不同于其成员的纳税义务。这样,公司在其营业运作过程中,要缴纳营业税,增值阁等,而其经营所得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公司利润作为股息等方式分派到股东时,股东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也要缴纳所得税。离岸公司的免税制度对于我国公司法是不可想象的。当然,这也是由离岸公司的特殊性决定,不能理所当然的照搬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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