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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落实新36条企业境外放款来源放宽

日期:2012-11-26 发布者:深圳香港公司注册

自2012年7月 1日起,境内企业可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

继多家部委发布“新36条实施细则”后,近日,外汇局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力破“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融资难的问题。

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放宽


注册香港公司认为之前境内企业进行境外放款,一直按照2009年颁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仅允许境内企业在一定限额内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而本通知则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业内人士分析,“走出去”的中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在境外存在不同程度的融资难和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这阻碍其进一步发展壮大。放宽了境外放款资金的来源,有助于境内企业“走出去”,进一步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

值得注意的是,与我国国际收支规模、外汇储备相比,即使加入外汇贷款,境外放款的总额也很有限,不会对我国国际收支产生重大影响。

通知还简化了境外放款外汇管理。取消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收付。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可以作为境外债权的一部分,共同构成境外投资。

同时,简化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境内企业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办理减资、撤资登记手续。

个人可以作为共同担保人,为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

通知适当放宽了个人对外担保管理。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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