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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开增值税普票要填纳税人识别号

日期:2017-06-08 发布者:深圳香港公司注册

自今年7月1日起,在开具和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须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这里所说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26日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具体如下:
 
针对问题
1. 各地增值税开票方式不同,例如:有些企业仅开具购买方企业名称,有些企业则完整填写发票左上角四项内容等
公告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开具和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须填写购买方(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该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例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2. 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商品服务名称,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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