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香港公司行业第一品牌_深圳市展诺企业管理
  • +86 755-86197650 +8615361568882
您所在的位置:HKSHINE > 关于我们 > 最新消息及动态 >

为什么很多企业设立驰名商标?

日期:2017-10-23 发布者:深圳香港公司注册

驰名商标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通过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弥补商标分类注册制度的不足,维护知名商标权人合法权益。
 
商标法的全类注册即通过对未使用类别进行商标注册,以达到排斥在后注册的目的,最终同样维护善意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从表面上看,全类注册和驰名商标具有类似的功能,受到很多市场经营者的热捧。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二者之间却存在冲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第三条规定,(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裁决支持其主张的,如果诉争商标注册未满五年,人民法院在当事人陈述意见之后,可以按照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审理;如果诉争商标注册已满五年,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因此,根据按需认定的原则,涉案商标已经存在全类注册,行政和司法裁判者有权不予驰名认定。可以说,全类注册是中国商标保护重注册轻使用制度之下生出的畸形果实,尽管对于初创企业而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遭受抢注的风险。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普通商标如此、驰名商业也不例外。基于我国商标重注册轻使用的长期实践,驰名商标产生的异化和认知误差,仍然需要司法实践足够重视

如您有深圳香港公司注册注册离岸公司深圳公司注册相关疑问,可拔打「0755-86197650」 免费咨询。
  • 香港公司注册处
  • 香港贸发局网
  • 香港公司税务局
  • 香港商标申请
  • 英国公司注册网
版权所有2007-2020@深圳市展诺企业管理 粤ICP备07500441号-1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