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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香港居民的个人人民币服务通知

日期:2012-08-30 发布者:深圳香港公司注册

应香港金融管理局于2012年7月25日发出之通告,自2012年8月1日起,香港认可机构可以向非香港居民的个人客户(即非香港居民身份证持有)提供人民币服务。
 
本行现公布于2012年8月1日起开始提供以下服务:
    非香港居民的个人客户之人民币帐户开立与接受存款;
    非香港居民的个人客户之人民币兑换;
    非香港居民的个人客户之跨行转账与汇款
 
非香港居民的个人客户可到以下指定之汇丰银行分行办理个人人民币服务。汇丰网上理财、流动理财、理财易中心(包括自动柜员机及「存钱妥」服务)及自动化电话理财服务暂时未能处理有关服务直至另行通告。

香港总行 旺角分行
中环分行 始创中心分行
太古广场分行 沙田广场分行
太古城中心分行 上水中心分行
熙华大厦分行 元朗分行
百德新街分行 翔天廊分行
128皇后大道中分行 屯门市广场分行
德辅道中分行
弥敦道238号分行
又一城分行 海洋中心分行
德福花园分行 尖沙咀分行

请注意非香港居民的个人人民币服务受本行现行所发出之有关个人人民币服务条款及规则以及一般银行及户口服务细则所规限。此外,以下则只适用于非香港居民的个人客户:
 
1. 适用于香港居民人民币兑换的限额与规定,如现行每日20,000元人民币(可不时更改)的个人兑换上限,并不适用于非香港居民进行的人民币兑换交易;
2. 往来内地或其他香港以外地区的跨境汇款,则受限于收款或付款方所在地的相关规则和规定。
3. 当客户成为香港身份证持有人,必需立即通知本行。
4. 非香港居民签发之人民币支票只可用于香港及不可用于内地。
此规定由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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