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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驻深圳代表处的设立

外商驻中国代表处,亦称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审批程序简单,无注册资本要求,但代表处不可以直接进行经营性活动,只能代表境外公司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查和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代表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境外的公司承担。
 
设立条件
●该外国企业必须于所在国合法注册
●该外国企业必须于所在国成立两年或以上
●该外国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外国企业必须委派一名首席代表
●外国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委派1至3名代表
 
代表机构名称
外国企业国籍(地区名)+ 外国(地区)企业中文名称 + 深圳代表处
 
外商驻中国代表处所需资料
1.公司文件,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司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a.外国企业住所证明
   b.公司营业执照
   c.公司章程或组织协议
   e.以上文件的中文翻译
2.银行资信证明
3.办公地址文件
   a.办公场所租赁合同
   b.出租房产权证复印件,加盖出租房公章
   c.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房产租赁备案证
   e.物业管理公司出具驻在证明
4.首席代表、代表文件
    a.个人简历
    b.个人身份证明,须经公证认证
5.首席代表、代表任命书,须经公证认证
6.设立深圳代表处申请书
7.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代表处工商后续
代表处成立后应每月做帐报税及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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